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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刁长委与庞万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长委,庞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刁长委。被执行人庞万兴。申请执行人刁长委与被执行人庞万兴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万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后,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准确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宫志友审判员  张忠华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