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赵国坚,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嘉汶,该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陶仕飞。本院在审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中房金责(2014)1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中房金责(2014)1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倩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