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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善柏与郑武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善柏,郑武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宋善柏,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武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善柏与被告郑武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善柏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善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来香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