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善柏与郑武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善柏,郑武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宋善柏,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武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善柏与被告郑武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善柏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善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来香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