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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5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职田镇,个体户。被执行人马某,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被执行人王某,男,1961年10月2日生,初中文化,住旬邑县职田镇,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王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82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王陌路停止了对申请执行人建设的侵权行为并清除了堆放在申请执行人租赁的地块上的砖块,执行费50元及受理费37.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