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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并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5月4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但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