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秀江与张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江,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江,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国,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秀江与被执行人张建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国现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天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