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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国玉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玉,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31—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玉,务工人员。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区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11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