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国玉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玉,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31—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玉,务工人员。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区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11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