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391号原告练某某,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练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练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