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执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全海与张宝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海,张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503-1号申请执行人刘全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宝刚,男,满族。刘全海诉张宝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全海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劳动报酬94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宝刚去向不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