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与李权、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李权,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1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王林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权。被执行人陈玲。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权、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商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权、陈玲银行存款人民币365881.5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剑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