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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振虎人民陪审员  安怀春人民陪审员  刘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