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振虎人民陪审员 安怀春人民陪审员 刘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