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武与被告刘振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武,刘振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王 占 武 与 被 告 刘 振 邦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占武,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丙字村。被告:刘振邦,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丙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武与被告刘振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退还原告27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秦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