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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宪军与尹永跃、徐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军,尹永跃,徐振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张宪军,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二作业区,农民。被告尹永跃,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二作业区,副主任。被告徐振国,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八作业区,治安员。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宪军诉被告尹永跃、徐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宪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振 华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