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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汤志锋与胡启林、朱丽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启林,汤志锋,朱丽洁,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启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志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朱丽洁,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胡启林。上诉人胡启林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现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甲方的被上诉人与作为乙方的上诉人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6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第2条均约定:“乙方必须按照合同指定日期向甲方还清所有款项,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还款,甲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