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速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常树琴、钟士全、钟士国、钟玲与李洪岩、周邦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树琴,钟士全,钟士国,钟玲,李洪岩,周邦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245号原告常树琴,���,汉族。原告钟士全,男,汉族。原告钟士国,男,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钟玲,女,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洪岩(蒙F155**货车司机),男,。被告周邦贺(蒙F155**货车实际所有人,雇主),男,成年人,。原告常树琴、钟士全、钟士国、钟玲诉被告李洪岩、周邦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3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莫 琳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