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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晓惠、夏瑜阡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2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晓惠,夏瑜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6710-X。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夏,系该社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信贷组长。委托代理人谢育龙,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晓惠,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夏瑜阡,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1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夏晓惠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0000.00元;二、对被执行人夏瑜阡所有的抵押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三、被执行人夏瑜阡对抵押物变现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夏晓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承担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5000.00元;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年1月29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晓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其所有的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夏瑜阡所有的位于隆昌县金鹅镇东新街的抵押房产因隆昌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立“夏小龙、罗敏灵集资诈骗案”侦查,已被隆昌县公安局依法查封,现该抵押房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清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巫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