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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武与黄坤与龙蔚与黄启光与刘以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涛,黄启光,龙蔚,黄坤,陈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刘以涛。委托代理人王惠,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启光。被告龙蔚。被告黄坤。被告陈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以涛与被告黄启光、龙蔚、黄坤、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龙蔚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西村191号(原海口市新华区坡博西村121号)2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六层建筑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龙蔚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西村191号(原海口市新华区坡博西村121号)2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1997)字第41201号)及地上六层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 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