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席银钧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银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45号原告席银钧,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和政东街***号,身份证号6228271968********。委托代理人赵生林,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席银钧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席银钧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银钧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银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7元,减半收取2984元,由原告席银钧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艳审 判 员 杨道伟代理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