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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蒙广源与邝结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蒙广源,邝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广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邝结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蒙广源因与被申请人邝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蒙广源申请再审称:邝结华在一、二审中的陈述不一。二审法院将涉案借据作为定案依据,却没有对该借据作出详细审查和了解。蒙广源现提供银行转帐作为再审新证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邝结华提交意见称:蒙广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蒙广源应否向邝结华归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本案中,邝结华提供了蒙广源确认真实性的借据一份,在借据中清楚载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以及还款计划等内容,而蒙广源辩称其是在受到邝结华姐夫的威胁下对借据内容签名确认,但其并未就其受到威胁的事实进行举证,故此,二审法院对蒙广源该辩称不予采信,依法将涉案借据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并无不妥。对于邝结华未能提供款项支付凭证的原因,邝结华陈述为涉案借据实际上是对蒙广源之前借款的汇总,蒙广源在邝结华提交的录音中亦确认其欠邝结华42万元,对此,蒙广源辩称其承认欠款42元是因为感觉自身安全受到威胁,但二审法院根据录音反映的情况及邝结华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录音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无法证明蒙广源在录音当时受到威胁,故认定蒙广源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恰当。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邝结华与蒙广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无不当。至于蒙广源在申请再审中提供的一份收款人为何英全的银行电汇凭证的问题,因没有证据显示与本案具备关联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蒙广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蒙广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