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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申请执行张鹏雄、蒲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张鹏雄,蒲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被执行人张鹏雄,男。被执行人蒲莉蓉,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南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蒲莉蓉所有的尼桑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1年。需要继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