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金福、郝福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金福,郝福琼,刘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371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田金福,男,生于1977年5月21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被申请人郝福琼,女,生于1979年8月4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被申请人刘正平,男,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田金福、郝福琼、刘正平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金福、郝福琼、刘正平的银行存款750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