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谢某,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岳华锋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