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夏家桂与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陡门村民组、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三郢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家桂,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陡门村民组,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三郢村民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夏家桂,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邹浩,来安县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陡门村民组。负责人:吕玉和,该组组长。被告: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三郢村民组。负责人:张家武,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家桂与被告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陡门村民组、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三郢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夏家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家桂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家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夏家桂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