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小唐、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唐,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4-1号被执行人:余小唐,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原系温州市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温州市鹿城区。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温州市小南路国昌大楼1号二楼。原法定代表人:余小唐,该公司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5)温刑初字第75-25号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余小唐的一切违法所得。因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温州市大南路诚达大厦3幢501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83680,建筑面积296.73平方米,地号:1-09949902-2-17)属于被执行人余小唐贪污案件中的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2015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同日10时0分,买受人姜晓纯(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大南路诚达大厦3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50万元竞得,现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温州市大南路诚达大厦3幢5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283680,建筑面积296.73平方米,地号:1-09949902-2-17)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姜晓纯所有,该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姜晓纯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姜晓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姜晓纯应持本裁定书与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自行到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办理登记和过户应交纳的费用按国家税法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地产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昌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