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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茅碧辉与宣城市豪情国际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赵成一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茅碧辉,宣城市豪情国际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赵成一,顾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9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茅碧辉。委托代理人:倪龚辉,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宣城市豪情国际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芜屯路南侧宣城建材装饰大市场*幢***号。法定代表人:赵成一,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成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金,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申请再审人茅碧辉因与被申请人宣城市豪情国际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情公司)、赵成一、顾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茅碧辉申请再审称,豪情公司、赵成一经顾金介绍共同向茅碧辉借款,同时顾金提供担保。茅碧辉将部分借款直接汇至赵成一银行卡中,部分汇给顾金的借款,顾金也汇给了赵成一。因此,赵成一与豪情公司是共同借款人。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0年8月26日、8月30日、9月6日、9月30日、10月15日、11月5日,豪情公司由顾金担保分别向茅碧辉借款共计138.44万元。并由顾金向茅碧辉出具六张借条,其中三张借条出借人为茅碧辉,另三张出借人为季菊平,分别是28万元(季菊平)、11.2万元(茅碧辉)、16.8万元(茅碧辉)、5.44万元(茅碧辉)、56万元(季菊平)和21万元(季菊平)的借条。经核实,顾金与季菊平不认识,借条系顾金根据茅碧辉指示所写,实际借款人均为茅碧辉。上述借条分别约定2011年8月27日、6月30日、6月30日、6月30日、8月15日、9月5日归还,具借人栏均有赵成一签名字样,并加盖豪情公司公章,担保人栏均有顾金签名。借款到期后,豪情公司未还款,顾金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茅碧辉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到期后,豪情公司未归还借款,顾金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茅碧辉要求豪情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顾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茅碧辉要求赵成一返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豪情公司在其主管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出具借据时,公司虽不知情,但因其内部管理问题致正式对外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据,其责任不能免除。判决:一、豪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茅碧辉借款138.44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27日起,以11.2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30日起,以16.8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30日起,以5.44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30日起,以56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5日起,以21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顾金对豪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茅碧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茅碧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院认为:茅碧辉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茅碧辉申请再审认为赵成一也是本案借款人,与豪情公司共同向其借款。但依据顾金陈述,借条借款人栏上赵成一的签名系由其代书,故不能视为赵成一具有向茅碧辉借款之意。茅碧辉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系赵成一与豪情公司共同向其借款的事实,故茅碧辉申请再审主张赵成一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茅碧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茅碧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