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闵凡礼与闵祥胜、闵凡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祥胜,闵凡先,闵凡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闵祥胜,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闵凡先,男,193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凡礼,男,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闵祥胜、闵凡先与被告闵凡礼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闵凡先、被上诉人闵凡礼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闵祥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秋菊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