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74号原告单某某,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孙某某,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世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孙海鑫审 判 员 毕红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