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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辖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蒋虎与蒋荣兴、杨京安、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虎,蒋荣兴,杨京安,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辖初字第0010号原告蒋虎。被告蒋荣兴。被告杨京安。被告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尤国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088#。法定代表人王维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蒋虎与被告蒋荣兴、杨京安、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钟祥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