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星花与王建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花,王建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刘星花,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兵,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勇,居民。原告刘星花与被告王建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加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徐君岳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原告刘星花的委托代理人陈兵、被告王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刘星花诉称,2012年7月份,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和徐君岳向我借款400万元,因怕条据时间过长,于2013年8月12日重新出具了400万元的借条,以前借条被销毁,被告王建勇对该款提供担保,借款后,我多次催要,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9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建勇辩称,担保是真实的,但当时在担保的时候,我和原告本人说只担保一个月,现在已经超过一个月,我不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徐君岳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向刘星花借到现金壹佰万元整定于2013年11月12日归还,利息月息2.5分”。在借条上担保人为王鲁文,同时加盖了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徐君岳的个人印章。同日,徐君岳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1载明:“今向刘星花借到现金叁佰万元整定于2013年11月12日归还,利息月息2分”。在借条上担保人为王鲁文,同时加盖了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徐君岳的个人印章。2013年8月12日,徐君岳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今承诺于2013年8月12日借到刘星花现金肆佰万元正(利息已结至2014年4月25日)在2014年9月13日结清本息”。在连带担保人处被告王建勇、王鲁文签名。借款到期后,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徐君岳、王鲁文、被告王建勇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徐君岳系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勇为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经借款人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君岳及被告签名的承诺书予以证实,同时被告王建勇亦予以认可,原、被告间的保证关系合同成立,应予���定。原告在借款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有权主张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约定利息,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上已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星花支付借款人民币19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部分不予支持)。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被告王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