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冯昌盛、冯继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冯昌盛,冯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金湖路26-1东风国际商务港A-3号。法定负责人:郭新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昌盛。被执行人冯继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昌盛、冯继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昌盛、冯继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继全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北湖北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下:划拨被执行人冯继全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牡丹卡)62XXXX1账户存款4075元及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北湖北分社18XXXX50账户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