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邢文宣、董某甲与董从矿、董生杰侵犯财产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宣,董某甲,董从矿,董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邢文宣,女,23岁,汉族,住淮阳县。原告董某甲,男,10个月,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从矿,男,50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董生杰,男,29岁,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宣、董某甲诉被告董从矿、董生杰侵犯财产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文宣、董某甲撤诉。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及财产保全费82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