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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刘同尧、张仕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刘同尧,张仕敏,宫华,卢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西首新服装市场综合服务区33-36号。负责人孙雪涛,主任。被执行人刘同尧。被执行人张仕敏。被执行人宫华。被执行人卢成旭。本院执行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刘同尧、张仕敏、宫华、卢成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