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素芳与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卷烟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素芳,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卷烟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31-1号原告:许素芳,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卷烟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崔伟,无业,系许素芳之子。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卷烟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负责人:王茂林,该卷烟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韦玮,该卷烟厂员工。委托代理人:冉广杰,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素芳诉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宏霞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