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许某,生于1986年4月3日,村民。法定代理人廖某,村民。委托代理人许某甲,村民。代理权限: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振清,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生于1983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交纳。审 判 长 李尚群审 判 员 孙 号人民陪审员 刘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