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2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侯季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季泓,刘西辉,徐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2832-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4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2832-1号申请执行人侯季泓,个体。被执行人刘西辉(曾用名刘喜会),个体。被执行人徐敬玲,个体。本院执行申请人侯秀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西辉、徐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张志勇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