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妍诉被告徐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妍,徐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王明妍,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徐壮,男,1991年7月4日出生。原告王明妍诉被告徐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妍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在开挖掘机给原告拆迁门面房时,由于被告操作不当,给邻居高完军、王辉房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原告认为损坏的原因是由被告造成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特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均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