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与张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张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536号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林村社区。委托代理人张艺馨,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通。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通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