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孙洪波与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波,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号**排**号。被执行人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法定代表人赵秋风,总经理。孙洪波诉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红波52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洪波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