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知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临朐县润华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临朐县润华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04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朐县润华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骈邑路汽配城。经营者:王延刚,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洛庄村82号。委托代理人:沈胜,系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润华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