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建宾、付宗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建宾,付宗新,范信东,付金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曹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爱真,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洪庙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清华,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洪庙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范建宾。被告:付宗新。被告:范信东。被告:付金全。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建宾、付宗新、范信东、付金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宗新、范信东、付金全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爱真、贾清华,被告范建宾的委托代理人姜立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30日,被告范建宾在其下属单位朱洪庙信用社借款29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9.6‰。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逾期后被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范建宾返还借款29万元本金及利息(包含罚息)。被告范建宾辩称:本人并没有实际支取该笔借款,更没有实际使用,且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偿还。被告付宗新、范信东、付金全逾期未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9月30日,被告范建宾与原告下属的朱洪庙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29万元,期限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另外还约定:借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范建宾向原告下属单位朱洪庙信用社借款29万元,借据载明借款数额为29万元,期限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月利率9.60004‰。借款逾期后,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告范建宾送达催收通知书,向其催要未果。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之下属单位与被告范建宾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范建宾返还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按月利率9.60004‰计算;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建宾辩称该笔借款并非本人支取,也非本人所用,不同意偿还该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建宾辩称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建宾返还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按月利率9.60004‰计算;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0元,由被告范建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保忠审 判 员 孟小龙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