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洋海、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海,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洋海,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1994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3年7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1月6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无业,住浙江省三门县。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洋海、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洋海、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王洋海、陈某经事先商量,虚构调换货单,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可以降低进货价格的事实,并将伪造的货单发给被害人梅某作参考,骗取被害人梅某的信任。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梅某从台州市椒江好享调料经营部订购来的50箱绿进金牌牛力骨、50箱绿进鲍汁扣鹅掌、10箱鱼之趣鱼豆腐、1箱阿诺相思双皮奶、2箱美味香芋条等货物送至三门梅某处,故意以低价结算该货款共计60400元人民币。后被害人梅某在三门县海游街道首府广场农业银行内向陈某支付了该货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洋海、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前科劣迹材料,发货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洋海、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洋海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洋海、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洋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三、被告人王洋海、陈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梅阿节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零四百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林菁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帅帅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