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新才、江涌、张新鲜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牛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新才,男,1964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江涌,男,1957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张新鲜,男,1972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张天才,男,1967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新才、江涌、张新鲜、张天才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新才、江涌、张新鲜、张天才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