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52号原告:刘某,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方书林,安徽省怀宁县清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曾用名徐美丽),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书林,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多次给付被告礼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0000元,后在相处过程中常发生矛盾,致无法继续交往。2015年1月,在介绍人主持下,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被告同意一次性向原告返还礼金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决绝支付。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礼金15000元。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没有给我礼金,也没有其他花费。欠条是我在原告的威胁下才写的,而且原告后来也在媒人的面前承诺,欠条作废,不找我要钱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相处过程中常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在媒人调解下协议分手,被告同意向原告给付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后原、被告双方又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经媒人调解,原告出具条据一份约定,被告前期出具的欠条作废,放弃债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致诉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条据二份、证人证言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免除债权的约定,无证据证明该约定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具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在原告自愿免除债权后,又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