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谢刚与重庆市辰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重庆市辰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谢刚,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辰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4798-X。法定代表人陈本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刚与被告重庆市辰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刚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