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安法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冯金培与谭裕志、黄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培,谭裕志,黄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安法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培,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谭裕志,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黄雄伟,女,1973年5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冯金培申请执行谭裕志、黄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安法民二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谭裕志、黄雄伟应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及垫支受理费40725元,律师费14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冯金培。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谭裕志、黄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执行中查明:1.位于云浮市区府前路市疾控中心西侧的证号为[云府国用(2011)第0045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被执行人谭裕志所有,该土地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2.位于云安县石城镇石岩村委石角村路段的证号为[云县府国用(2013)第00012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属于被执行人谭裕志所有,该土地已于2013年6月30日抵押给封开县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3600000元);3.位于云安县六都镇车田坝的证号分别为[云县府国用(2011)第000071号、第000072号、第00007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属于被执行人谭裕志所有,上述三房产均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合共借款及欠息金额为:27443315.61元。本院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除上述财产外,均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安法执字第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莫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