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民、倪修海、盛守金、申玉慧借款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秀民,倪修海,盛守金,申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秀民。被执行人倪修海。被执行人盛守金。被执行人申玉慧。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民、倪修海、盛守金、申玉慧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成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3)成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清翔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