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乔志岐与王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岐,王雷,杨卡柱,折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01638号原告乔志岐,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雷,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卡柱,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折艳军,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乔志岐与被告王雷、杨卡柱、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志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雷、杨卡柱、折艳军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王雷、杨卡柱、折艳军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乔志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志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