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法定代表人刘策,总经理。被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238段。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90元,由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