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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玉花申请执行王慧瑜、郭军秀、高伟、郭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花,王慧瑜,郭军秀,高伟,郭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花,女,54岁,汉族。被执行人王慧瑜,男,58岁,汉族。被执行人郭军秀,女,57岁,汉族。被执行人高伟,男,54岁,汉族。被执行人郭润秀,女,4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马玉花与被执行人王慧瑜、郭军秀、高伟、郭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8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玉花申请对被执行人郭润秀所有的位于达拉特南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润秀所有的位于达拉特南路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