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阿右调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胡邦与被执行人韩万军、王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右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汤胡邦,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0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执行人韩万军,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政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阿右调执字第17-1号的民事裁定,冻结了冻结被执行人韩万军在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现因被执行人韩万军与担保人王玉慧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万军在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工资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 蓉 更多数据: